关于河池市金城江区纪检监察机关支持保护监督
扩大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
金办发( 2003 ) 106 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投资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桂纪发 [2003]22 号)和《关于发挥职能作用为改善投资软环境促进对外开放的工作意见》(桂纪发 [2003]23 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 关于河池市纪检监察机关支持保护监督扩大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河办发 [2003]106 号)精神,促进全区扩大对外开放工作,实现对外开放新突破。现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做好对外开放各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我区扩大对外开放工作的支持、保护、监督和服务工作,确保党委、政府各项措施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各项规定、要求在我区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照桂纪发 [2003]22 号、 23 号文件和河办发 [2003]106 号文件,对本乡镇、本部门扩大对外开放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凡不符合文件精神的要清理并立即纠正,对工作失职,对区委、区政府对外开放工作重大措施不贯彻不落实甚至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桂纪发 [2003]22 号、 23 号及河办发 [2003]106 号文件规定从严查处,该通报批评的通报批评,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在扩大对外开放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区分违法违纪与非违法违纪的界限,充分发挥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工作中要区分好如下七个界限:
1 、正确区分好违规请客送礼与合理正常的人际交往的界限;
2 、正确区分好滥发奖金与正常的岗位目标责任奖励的界限;
3 、正确区分好艰苦朴素作风不好与不廉洁行为的界限;
4 、正确区分好已经做了工作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领导责任与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界限;
5 、正确区分好按领导权限审批项目,但因市场变化因素导致项目失败与个人说了算的官僚主义失职错误行为的界限;
6 、正确区分好依法依章收费与“吃、拿、卡、要、拖”违法违纪行为的界限;
7 、正确区分好奢侈浪费与正常业务接待开支的界限。
四、建立督查协调会议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协调会议成员单位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交通、卫生、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农业、林业、糖业、计划、经贸、国土、环保、旅游、电业、审计等部门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多次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分析、总结成员单位在扩大对外开放中的工作情况。并成立区纪委、监察局整治投资软环境工作协调小组。
五、严肃查办各种损害、干扰扩大对外开放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案件。
1 、坚决查处在对外开放工作中“吃、拿、卡、要、拖”现象以及不给好处不办事或者欠拖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损害投资环境和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双损”事件。
2 、坚决查处利用职权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乱”行为。
3 、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对办事效率低下、对外来投资者申报项目不及时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4 、要给予对外投资者实行优惠政策时,符合优惠条件而不给予优惠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严肃查处。
5 、因工作违法违纪,损害扩大对外开放投资环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严肃查处。
六、凡涉及到对外开放问题,需要查处的案件实行下管一级的程序,案件的查处要报上一级纪委审批。
七、依法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利益,凡属于合法渠道、来源清楚的收入要依法依纪给予保护。
八、实行以纪检监察机关的名义对私营企业挂牌保护的办法,对一批私营企业进行挂牌保护。
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破坏扩大对外开放的案件必须及时严肃查处,凡因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区纪委监察局设立扩大对外开放工作监督投诉点投诉点设在区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中心,投诉电话: 0778 — 2113266 。
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区纪律检查委员
河池市金城江区监察局
200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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