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和
经营环境的若干规定
河纪【 2004 】 1 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投资环境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规定,加大治理投资经营环境的力度,切实解决软化环境建设种存在的问题,全面优化我市政务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据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河池市纪检监察机关支持保护监督扩大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依法保护的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在河池市投资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需依法保护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到河池市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依法保护申报手续,经批准统一后,对依法保护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四条
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经营,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种,禁止任何部门有一下行为:
1 、未经批准,违反规定擅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重复检查或超越职责权限进行检查,以检查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2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3 、继续收取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4 、强制服务收费、搭车收费、乱设站卡收费;
5 、收费不开票据或不据实开票据;
6 、违反规定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7 、向企业摊派款物、违反企业意愿要求提供各种赞助、强制企业购买、安装、使用制定的产品和设备;
8 、在为企业投资者提供服务中吃、拿、卡、要。
第五条
依法保护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开放、公平颈椎那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
1 、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违法行为。
2 、各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要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企业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服务。
3 、提高司法透明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超时限办案和执法不公,地方保护的违法行为。
4 、整顿企业周边治安秩序,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法严肃查处诈骗、敲诈勒索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无理刁难、无故停水、停电、拦阻道路、阻碍施工等不法行为。
5 、加大对发生损害企业权益的重大案件查处力度。
第六条 在依法保护范围内的企业正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企业可向河池市纪检检查机关就有关问题进行举报。
第七条 河池市纪检检查机关负责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按《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 对不构成处分,但因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问题或其它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非正式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作出辞退处理。
第九条 希望被依法保护的私营企业更好地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坚持守法经营,讲求诚信,不断提高企业销售和社会效益,为河池地发展作出新贡献。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纪检检察机关将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河池市纪检检查委员会、河池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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