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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鼓励外资投资导向和政策 (摘录)

 

一、广西引导外商投资的方向和重点

(一)、农业
     1 .种子产业化和养殖业等项目;
     2 .具有南亚热带特色的名特优新农产品项目;
     3 .粮食、水果等农产品深加工或保鲜项目;
     4 .林产品深加工项目;
     5 .科、工、贸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综合项目;
     6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防洪预警报系统项目。

(二)、工业
     1 .食品、制糖、有色金属、汽车和机械制造、建材、冶金、化工、造纸等现有工业中全面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2 .制药、林化、电子、造船、铝材加工、新材料等市场潜力大、能够形成新优势的项目; 
     3 .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产品开发能力的项目; 
     4 .有资源优势的项目。
(三)、旅游服务业
     1 .大型旅游景点景区的开发项目;
     2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 .旅游新产品开发项目;
     4 .民俗风情旅游项目、边境旅游项目和生态旅游项目。
(四)、基础设施
     交通、通信、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环保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各产业中的高新科技项目。

二、广西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0% 。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外商在广西投资举办的企业,按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分别享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按区域划分

    在广西举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1 年至 2010 年期间,企业享受“免二年减半三年”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按产业划分

     (1)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 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 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 建筑业;
     . 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 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行业。

     (2)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 10 年以上,在享受二免三减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 10 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 15% 至 30% 的企业所得税。

     (3)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5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的企业所得税的 40% 的税款。

     (7)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 对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 以上(含 10% )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9)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的 40% ,可以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0)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汇出时免征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 。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1) 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 50% 以上,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

    (2) 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

    (3) 兴办农、林、牧、渔的企业;

    (4) 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

    (5) 总投资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 100 万元人民币,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1)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即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5)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磨料、燃料(除汽车用油外)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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