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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东莞工业加工区优惠政策 (摘要)

河政发【 2004 】 33 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以为河政发【 2004 】 33 号文下发了河池·东莞工业加工区优惠政策,规定到工业加工区投资创办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西部大开、扶贫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此外,在企业缴纳地方财政收入给予奖励,对建设项目用地给予优惠。

奖励政策

1 、对在加工区内投资新办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两年企业当年上缴本级财政收入部分 ( 除上交上级财政外 ) 全部奖给该企业。

2 、对在加工区内投资新办的企业,从第三年起每年以上年企业上缴税金本市地方财政所得为基数,连续三年超额部分按 50 %奖励给企业。

3 、本市老企业搬迁到加工区兴办企业实现的税收,扣除其企业铅连年平均上交本级财政所得数额,按市本级财政所得计算,新增部分连续三年按 50 %奖励给企业。

4 、在加工区对纳税额居河池市前 15 名的各类企业,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按此上年纳税额地方所得增量部分的 10 %给予奖励。

5 、加工区内获得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 20 万元奖励;获得申请认定广西著名商标的企业和获得国家免检的产品,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

6 、引进市外的国内外投资商到加工区兴办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资金计算,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引资按自治区文件精神分别给予奖励,每引进 500 万元人民币奖励 1000 元人民币,每个人最高资金不超过 1 万元;社会各界人员引资按 3 ‰给予奖励 , 每个引资项目最高奖金不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支付 . 社会引资者引进项目 , 除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外 , 还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 2004 】 1 号)的奖励办法,申报自治区级奖励。

7 、河池市各县 ( 市 ) 、去引进资金到河池·东莞工业加工区一区(河池城区工业加工区)投资办企业,或开发利用本县(市)、区优势资源到工业加工区兴办加工企业,每年企业上缴地方财政税金,河池市财政与各县(市)、区财政按三七分成;各县区引进资金或开发利用本县区优势资源到河池·东莞工业加工区二区(宜州市)投资兴办企业,每年企业上缴地方财政资金,宜州市财政与河池市财政、各县区财政按三七分成。

8 、凡到加工区企业单位工作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工作时间满五年以上的,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5 万元、 3 万元。

土地优惠

1 、为加快加工区的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加工区的具体情况,对进入加工建设且税务关系入区的项目用地(含规划建设的商贸、交通、游泳、物流仓储及配套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用地),按不同类型的土地收取的征地三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和征地上缴费用(开垦费、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管理费)以及征地劳务费(耕地 1333 元 / 亩、非耕地 667 元 / 亩)作为基准地价。项目入加工区给予土地出让金优惠,并免收河池市内本级一切行政规费。凡在加工区征地企业,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 40 %)收取,并由财政全部返还给投资企业。基准地价每亩 5 ~ 8 万元。

2 、对国际、国内知名的大企业进入加工区或经济社会效益特别好的项目,出让地价需进一步优惠的,由河池市城区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和市国土、财政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后,上报是人民政府审批出让地价。

3 、允许以集体土地入股、租赁等形式办工业企业,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按规定办理集体土地转让为建设用地手续。土地经评估,土地股金作为参股的优先股,优先股作为农民土地的固定分红。

4 、鼓励利用“四荒”土地发展工业、旅游业。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用于工业项目、旅游项目的,免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利用国有闲置土地开办工业项目的,视项目投资规模,政府可分别以出租、出让或划拨形式供给。

6 、购买国有企业整体产权,一次性付清的,视规模大小优惠 15 ~ 25 %,土地原来是行政划拨的,土地出让金给予 50 %的优惠。

7 、征地、租地付款方式。项目征用土地,土地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纳。企业一次性缴纳由困难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但征地三费在首次交款时付清,其余费用分期付款。

8 、对进入工业区投资的建设项目,业主正用土地后,城区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通路、通水、通电设施建设,业主负责征用土地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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